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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馨提示:
申请鉴定之注意事项
1.进行伤残鉴定的受伤人员,在治疗终结后,有向司法机关申请伤残鉴定的权利,也可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进行伤残程度鉴定。
2.鉴定时机(即治疗终结后)一般可在受伤后3个月进行,损伤严重者可根据伤情延长时间。
3.评残时应携带经治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(可复印件),和辅助医学检查材料(如X光片、CT片、核磁片、化验单等)及身份证明。脑外伤后果严重者应有住院客观病历(复印件)。
4.鉴定时,应将《委托书》、病情材料等交给法医。
5.法医根据工作需要需对伤者进行医学检查,伤者要配合各项检查。无理由不配合者,将影响鉴定进行。
6.鉴定时间:上午8:30—11:30;下午1:30—5:00;
周六、周日休息。
7.鉴定地点: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法医门诊(市委党校院内3号楼109室) 8.联系电话:68002008,传真:68002466 |